1.精通文物博物及本专业的理论知识,较全面地掌握与文物博物相关学科的知识;

2.熟悉文物博物的政策法规、工作要求和服务规范,掌握文物博物相关业务的前沿信息;

3.具有突出的专业研究水平和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文物博物工作的能力,是地市或全省范围本专业领域的业务带头人。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聘任副研究馆员职务满5年,可申报文物博物研究馆员资格。


申报研究馆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从事考古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2个以上考古项目。

2.从事文博科研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参与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完成相应的学术报告、论文或专著。

3.从事文物鉴定专业工作的人员,须有突出的独立评判文物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能力,具有2000件以上文物鉴定经历,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工作中起到主要作用。

4.从事文物保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独立做好藏品保管工作,并为6个以上展览提供展品,或做好藏品档案工作,数量达到 3000 件。

5.从事文物保护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文物科技保护理念和相关技术,参与完成3项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编制3项以上文物保护规划、方案、四有档案、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等。

6.从事文物修复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制定修复规划,审定技术方案,指导或独立完成一定数量的国家一级文物的修复工作。

7.从事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6个以上原创性展览的内容设计,或主持完成8个以上陈列展览的策划、布撤展工作。

8.从事宣传教育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推广8个以上陈列展览,承担讲座、科普活动等对外授课工作,或利用馆藏资源和元素,结合文博专业知识,研发文创产品30种以上,社会效益显著。

9.从事绘图摄影制作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测绘)、文物拓片、文物摄影照片300个版面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不少于25个版面以上。

10.从事文博资料研究、整理专业工作的人员,须指导或独立完成文博期刊专业论文修改、编辑、审核40篇以上,或做好专业资料研究、保管、整理等工作,并完成相应的研究课题。

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比照以上十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申报研究馆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奖项。

2.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

3.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

4.独立撰写并正式出版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独立编译、汇编并正式出版专业书籍2部。


破格申报研究馆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国家级科研、业务项目奖项或作为主持人获得2项省(部)级科研、业务项目奖项(奖项划分等级的,应在二等奖以上)。

2.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2项国家级科研项目。

3.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被国家级政府部门评为单项先进工作者。

4.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其中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或独立撰写并正式出版专业著作或译著2 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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