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健全和完善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促进图书资料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3号)、《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在职在岗从事文献资源管理、服务与研究、信息咨询、社会教育与推广、现代技术应用与开发、业务管理与辅导等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的人员申报图书资料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图书资料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其中馆员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研究馆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图书资料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1.系统掌握图书资料或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了解图书资料工作的政策法规及本专业现行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熟悉本部门工作流程,掌握岗位所需业务技能。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馆员资格:
1.具有大学专科或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聘任助理馆员职务满4年。
2.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聘任助理馆员满2年。
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在本专业范围内能解决常规的业务问题,并参与业务项目或服务案例1项。
2.在工作中能正确应用和执行本专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3.结合工作实际,完成2篇业务调研报告。
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内部发行的本专业刊物发表2篇。
2.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完成科研或业务项目。
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项者,可以破格申报馆员资格:
1.市(厅)级一等以上科研或业务项目成果奖的主要贡献者。
2.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内部发行的本专业刊物发表3篇,或正式出版专业著作或译著。
3.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被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评为单项先进工作者。
4.入选县级以上人才培养工程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