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完善和规范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促进文物博物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根据《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0号)、《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文物博物行业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文物博物及相关专业研究、管理、实践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文物博物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其中馆员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研究馆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掌握文物博物及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
2.了解文物博物工作的政策法规、工作要求和服务规范;
3.具有一定的专业研究水平。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文物博物馆员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聘任助理馆员职务满4年。
2.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聘任助理馆员职务满2年。
申报馆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从事考古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参与完成1个以上考古项目(含考古项目的科技分析、发掘资料的整理和编写发掘报告或简报,下同)。
2.从事文博科研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参与完成1项以上本单位科研项目(课题)。
3.从事文物鉴定专业工作的人员,须有一定的独立评判文物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能力,并有参与500件以上文物鉴定工作的经历。
4.从事文物保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独立做好藏品保管工作,并为2个以上展览提供展品;或做好藏品档案(总帐、建档、藏品数据库等,下同)工作,数量达到1000件。
5.从事文物保护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文物科技保护理念和相关技术,参与完成1项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编制1项以上文物保护规划、方案(包括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及名城名镇名村调研报告,下同)、四有档案、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等。
6.从事文物修复专业工作的人员,须熟练掌握某一类文物的修复技术,参与完成一般文物的修复。
7.从事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参与完成2个以上陈列展览的内容(含形式,下同)设计,或参与完成3个以上陈列展览的策划、布撤展等工作。
8.从事宣传教育专业工作的人员,须独立推广(包括活动、讲座、单位官网、微信等形式,下同)4个以上陈列展览,能编写讲解词、宣传资料,或利用馆藏资源和元素,结合文博专业知识,研文创产品10种以上,有一定的社会效益。
9.从事绘图摄影制作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测绘)、文物拓片、文物摄影照片100个版面以上。
10.从事文博资料研究、整理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参与完成文博期刊专业论文编辑20篇以上,或做好专业资料研究、保管、整理等工作,有一定的工作成果。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照以上十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申报馆员资格,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独立完成县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2项县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2.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或在市(厅)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交流(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本专业论文1篇。
3.参与撰写并正式出版专业著作、译著;或作为主要成员,编译、汇编并正式出版本专业书籍。
破格申报馆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县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奖项(奖项划分等级的,应在二等奖以上)。
2.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3.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被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评为单项先进工作者。
4.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论文;或以第一作者的身份撰写并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或独立编译、汇编并正式出版本专业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