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评价档案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和《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不包括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条 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研究馆员和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为档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研究馆员为档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申报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档案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档案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3.不具备上述学历、资历,但档案工作业绩突出,按照本评价条件量化赋分标准,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认定,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以上。规定分值视情动态调整,并在年度评审通知中予以告知。


应具备下列条件3项以上:

1.主持制定过本单位、本系统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2.收集、整理档案数量、规模较大,能将档案工作与所在单位、行业进行较好融合,解决档案基础业务、新技术应用等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取得明显成效。

3.在档案依法治理、保护利用、开放服务和数字化改革工作中取得较好成绩,得到市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肯定或在全市会议上作典型交流;或创造先进的管理经验,在省、市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

4.负责的本单位档案业务工作通过评价、验收,或获得市厅级以上先进表彰,或承担的专项业务工作有创新、突破,入选省档案局档案工作创新案例。

5.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完成市厅级以上档案研究课题、试点项目1项以上。

6.主编内部出版的档案史料编研成果1部以上。

7.获全省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获市厅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入选市级以上档案专家;或任职期间所主持的档案机构获得全省档案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8.在县级以上档案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档案学会、培训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中讲授过档案专业课;或在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教学机构担任档案专业兼职或实习指导教师。

9.在县级以上档案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档案业务竞赛中获得过个人一等奖奖项。

10.作为档案服务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承担过3个以上档案整理和数字化加工项目、档案咨询服务项目或参与过档案项目验收评审,受到项目委托方的认可。

11.独立或个人为主完成,对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档案专业代表性成果,如修复成果、创意产品及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在特殊领域不能公开的研究成果等。代表性成果由2名以上副高级专家认可举荐。


应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

1.作为档案科技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其项目成果获市厅级奖励1项以上。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档案学术论文或在市级以上档案学术会议交流论文合计3篇以上。

3.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公开出版档案学术著作或档案专业教材、译作1部以上。

4.担任主编、副主编、执行主编或个人为主完成的编研成果获省优秀档案编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

5.个人的档案学术成果获省级档案学会等学术组织奖励1项以上;或获市级档案学会等学术组织奖励2项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1.作为档案科技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其项目成果获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或其他省部级)三等奖1项;或省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

2.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1项以上档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或2项以上档案相关省级地方标准,并颁布实施。

3.主持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2项档案工作创新项目或试点项目,经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鉴定,达到该领域省内先进水平。

4.获得档案相关授权发明专利2项(皆为第一发明人)以上,并实施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5.获全省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获市厅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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