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和发挥经济专业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畅通职业发展通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更好地培养造就“经营管理大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数字经济、工业经济、农业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商业经济、运输经济、旅游经济、文化经济、工商管理、财政税收、金融、保险、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等工作的在职在岗经济专业人员申报经济专业正高级职称。

第三条 经济专业人员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经济师。为进一步体现专业属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的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正高级经济师(金融)、正高级经济师(财政与税收)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或较大规模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班子成员分管经营管理工作4年以上。

(二)主持大型企业或较大规模事业单位重要经济职能部门(战略规划、生产运行、市场开发、投资改造、人力资源、法律实务等)工作5年以上。

(三)从事大中型企业或较大规模事业单位的中外投融资、改制重组、兼并联合、管理创新等经济实务工作5年以上,并主持完成本单位重大经济和管理项目3项以上。

(四)从事应用经济研究(咨询、分析)工作5年以上,并为主完成(排名前3)国家级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课题3 项以上。

(五)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经济工作10年以上,并在创新经济活动方式、构建新业态、推动行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申报人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高级经济师职务满5年。具有其他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因岗位变动,现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须先转评高级经济师。转评后,聘任高级经济师职务须满1年,且转聘前后实际聘任高级职称时间累计相加满5年。


具备下列条件三项以上:

(一)主持或分管经营大中型企业期间,连续5年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达到省内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

(二)主持或分管经营大中型企业期间,近3年年平均销售收入30亿元以上,或年平均纳税1亿元以上,或年平均新增就业1000人以上,承担良好的社会责任。

(三)主持制定本单位改制改革方案、大型投融资决策、管理创新方案等,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增加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或利润1000 万元以上。

(四)主持过1项国家级重点建设项目或2 项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或主持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政策规章、行业标准规范等,经设区市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

(五)作为负责人,在战略规划、生产运行、资产重组、金融创新、品牌建设、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管理、法律实务管理、节能环保、降本增效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得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肯定;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的人员,在上述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得到设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肯定。

(六)作为第一作者撰写较高水平经济分析报告或政策建议得到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批示,并被政府决策采纳;或主持完成的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省部级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七)积极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的重大经济活动,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或近5年在省内外有影响的经济论坛、学术年会、研讨会或报告会上专题演讲3次以上。

(八)主持完成的经济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出版本专业高质量学术著作1部(合著的本人撰写15 万字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论文3篇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不受学历(学位)、资历限制,可直接申报正高级经济师:

(一)在“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或担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3年以上;或在中企联“中国企业500 强”、省企联“浙江省百强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 3年以上。

(二)在年销售收入100亿元以上或年纳税2亿元以上或年新增就业2000人以上的营利企业;或在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领域中年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的营利企业,或在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隐形冠军”“单项冠军”企业中连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3年以上。

(三)主持完成的国家级规划、行业标准、研究项目等代表性成果,在经济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并由2名经济领域知名正高级专家举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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