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质量技术基础领域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完善特种设备专业人才选拔机制,促进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特种设备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其中事业单位人员应按照评聘结合原则执行。
第三条 对申报特种设备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建立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体系,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特种设备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在更好履行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职能、提升特种设备产业发展水平、服务地方经济等方面,能提出专业技术相关发展规划,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指导培养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相应理、工学科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相应理、工学科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应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具有其他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需转评特种设备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且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的任职年限与取得特种设备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的任职年限累计5年以上。
(四)具有其他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因岗位变更,实际从事特种设备专业相关工作且1年以上,可申请转评。
(五)按照《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取得成果、业绩达到规定分值。申报所需达到的规定分值由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根据行业发展情况确定,在每年评审通知中予以明确。
(六)取得以下标志性业绩成果之一的,经年度执行评审委员会通过可直接晋升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前八名)获奖人员,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前三名)获奖人员。
2.行业国际标准/国际建议主导制订者(排名前三),国家、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的主要起草人(排名第一)。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1项(或为主完成2项)以上本单位关键技术或重点工艺的研究、设计、生产,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上述关键技术或重点工艺,通过实际生产检验或经同行专家评议,达到技术要求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项目验收报告、财务数据为准)。
2.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项,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新产品认定。
3.为主编制特种设备行业调研报告、发展规划、质量或技术分析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事故分析报告、应急技术方案1篇以上,并经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采纳实施。
4.完成科研项目(排名前六或子课题排名前三)1项以上,并产生较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5.为主建设完成各级政府部门重点实验室(含工程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研发中心、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创新平台(载体)、质检中心等1项以上。
6.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共2项。
7.参与完成国家、行业、省级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项以上,或为主完成县级以上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或团体标准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企业技术标准1项(按要求备案)以上。
8.在国家重点工程和浙江省重点项目中参加特种设备生产和检验检测工作,担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或在特种设备专项检查或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并解决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隐患,对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有实绩贡献。(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9.为主编著出版著作1部以上,或在全国专业性学术会议或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发表高质量论文2篇(至少1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录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