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加强档案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档案人员的整体素质,健全和完善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使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在职从事档案专业工作的人员申报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研究馆员和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为档案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档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应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

1.有丰富的档案工作经验,负责起草本地区、本单位档案工作法规、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等5项以上,对本地区、本单位档案工作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2.在各类档案馆主管某项工作3年以上;或在较大规模单位负责档案室工作,主管档案工作3年以上。

3.参加过大专以上档案专业教材的编写;或在大专院校主讲过一门以上档案专业课;或给大专以上学生做过一个月以上的档案实习指导老师;或在档案局(馆)长培训班、继续教育培训班等讲授过一门以上档案专业课。

4.作为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承担过档案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审定档案学著作、大型史料的出版或者编研工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档案副研究馆员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档案馆员资格后,从事档案工作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档案馆员资格后,从事档案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档案馆员资格后,从事档案工作5年以上。


副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收集、整理、鉴定档案数量较大,档案开发利用成绩和效益显著,能充分应用现代科技和信息技术,在档案保护和抢救、档案数字化、档案网站建设等工作中取得实际成效。

2.在组织、指导本系统、本地区档案工作中,创造先进的管理经验,并在省、市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或在指导本地区档案工作中,档案馆(室)通过省级以上考核认证与验收,取得明显实效。

3.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档案管理获得省级先进的单位负责人。


一、论文、著作要求副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的档案学术论文、被公开出版的档案学术论文集收录或在全国、国际性档案学术会议上交流的论文3篇以上(每篇论文1500字以上)。

2.公开出版的具有代表性的档案学术著作1部以上。本人独立撰写或翻译部分在5万字以上(其中合编档案专业教材8万字以上,档案编研著作20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二、研究成果要求副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承担或参与档案信息研究开发或者其他档案业务研究项目取得明显成效,对本地区、本单位档案工作的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得到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充分认可和高度评价。

2.编研的成果获得省档案局优秀编研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编或参加编辑的主要负责人。

3.作为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其课题研究成果获得省级以上奖励1项以上。

4.个人的档案学术成果获得省档案学会等奖励的1项以上;或获得市档案学会优秀成果2项以上。


对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取得档案馆员资格后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档案馆员资格后从事档案工作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原则上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其档案工作业绩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破格申报档案副研究馆员资格:

1.任现职期间,获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被授予全省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申报者所主持的档案部门获得全省档案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2.从事档案专业工作20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馆员资格满7年;从事档案专业工作25年以上,中专毕业后取得馆员资格满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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