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
1.具有丰富的档案工作经验,起草过档案行政规章和行业标准 2 项以上;或起草市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5篇以上,对本单位、本地区档案工作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在大型档案馆主管某项工作5年以上;或在大型单位负责档案室工作,主管档案工作5年以上。
3.参加过大专以上档案专业教材的编写;或在大专院校主讲过一门以上档案专业课;或在全省档案局(馆)长培训班、继续教育培训班等讲授过一门以上档案专业课。
4.作为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承担过省、部级以上档案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市、厅级档案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审定档案学著作、大型史料(30万字以上)的编研与出版,其中正式出版1部以上,内部出版2部以上。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档案副研究馆员资格后,从事档案工作5年以上,可申报档案研究馆员资格。
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在档案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所管理的档案数量多、规模大,开发利用成绩和效益显著,能充分应用现代科技和信息技术,改善本单位档案管理条件,在档案管理现代化中解决疑难问题,取得明显成效。
2.在组织、指导本系统、本地区档案工作中,创造先进的管理经验,在省内外得到广泛推广应用;或在本地区档案业务指导中取得突出成绩,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称号。
3.获得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被授予全省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申报者所主持的档案部门获得省级以上先进集体称号。
一、论文、著作要求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档案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论文3000字以上),其中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不少于2篇,并公开出版具有代表性的档案学术著作1部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本人独立撰写或翻译部分在8万字以上(其中合编档案专业教材在10万字以上,档案编研著作在30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的档案学术论文5篇以上(每篇论文3000字以上),其中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的不少于3篇。
二、研究成果要求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
1.主持或承担档案信息研究开发或者其他档案业务研究项目,取得显著成效,对本系统、本地区档案工作的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得到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充分认可和高度评价,其经验得到推广。
2.个人为主完成的编研成果获得省档案局优秀编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
3.作为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其课题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省档案局科技优秀成果2项以上。
4.个人的档案学术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省档案学会等奖励的2项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