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档案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应具备下列条件3项以上: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起草过档案法规规章,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本地区、本系统规范性文件;或创新性制订本单位、本系统的档案工作发展规划。
2.具有丰富的档案工作经验,所管理的档案数量多、规模大,能将档案工作与所在单位、行业进行深度融合,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3.在档案依法治理、保护利用、开放服务和数字化改革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得到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肯定或在全国、全省会议上作典型交流;或创造先进的管理经验,在省内外得到广泛推广应用。
4.负责的本单位档案业务工作达到省部级示范,或承担的专项业务工作有创新、突破,入选国家档案局档案工作创新案例。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完成省部级档案研究课题、试点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档案研究课题、试点项目1项以上。
6.主编公开出版具有代表性的档案史料编研成果1部以上。
7.获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获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入选省级以上档案专家;或任职期间所主持的档案机构获得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8.在省级以上档案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档案学会、培训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中讲授过档案专业课;或在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教学机构担任档案专业兼职或实习指导教师。
9.在省级以上档案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档案业务竞赛中获得过个人二等奖以上奖项。
10.作为档案服务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承担过3个以上大型档案整理和数字化加工项目、档案咨询服务项目或参与过档案项目验收评审,获得项目委托方的高度认可。
11.独立或个人为主完成,对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档案专业代表性成果,如修复成果、创意产品及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在特殊领域不能公开的研究成果等。代表性成果由2名以上正高级专家认可举荐。
应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
1.作为档案科技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其项目成果获省部级奖励1项以上;或获市厅级奖励2项以上。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档案学术论文或在省级以上档案学术会议交流论文合计5篇以上,其中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正刊发表不少于2篇。
3.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档案学术著作或档案专业教材、译作1部以上。
4.担任主编、副主编、执行主编或个人为主完成的编研成果获省优秀档案编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
5.个人的档案学术成果获省部级奖励1项以上;或获省级以上档案学会等学术组织奖励2项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1.作为档案科技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其项目成果获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或其他省部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
2.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2项以上档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并颁布实施。
3.主持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2项档案工作创新项目或试点项目,经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鉴定,达到该领域国内先进水平。
4.获得档案相关授权发明专利4项(皆为第一发明人)以上,并实施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5.获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获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