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系统掌握文物博物及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2.熟悉文物博物工作的政策法规、工作要求和服务规范;

3.具有较高的专业研究水平和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文物博物工作的能力。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文物博物副研究馆员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聘任馆员职务满5年。

2.获得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聘任馆员职务满2年。


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从事考古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1个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2个以上考古项目。

2.从事文博科研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2项以上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

3.从事文物鉴定专业工作的人员,须有较强的独立评判文物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能力,并具有1000件以上文物鉴定经历,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工作中起到较重要的作用。

4.从事文物保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独立做好藏品保管工作,并为4个以上展览提供展品,或做好藏品档案工作,数量达到2000件。

5.从事文物保护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文物科技保护理念和相关技术,参与完成2项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编制2项以上文物保护规划、方案、四有档案、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等。

6.从事文物修复专业工作的人员,须熟练掌握某一类文物的修复技术,独立完成一定数量的国家二、三级文物的修复工作。

7.从事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作为主要成员完成4个以上陈列展览的内容设计,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6个以上陈列展览的策划、布撤展工作。

8.从事宣传教育专业工作的人员,须独立推广6个以上陈列展览,承担和组织策划对外宣传教育活动,或利用馆藏资源和元素,结合文博专业知识,研发文创产品20种以上,社会效益显著。

9.从事绘图摄影制作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测绘)、文物拓片、文物摄影照片200个版面以上。

10.从事文博资料研究、整理专业工作的人员,须独立完成文博期刊专业论文修改、编辑30篇以上,或做好专业资料研究、保管、整理等工作,有相应的学术成果。

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比照以上十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奖项。

2.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3.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4.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并正式出版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独立编译、汇编并正式出版本专业书籍1部。


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奖项(奖项划分等级的,应在二等奖以上)。

2.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

3.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评为单项先进工作者。

4.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其中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或独立撰写并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或译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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