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完善和规范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促进群众文化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根据《群众文化专业人员实行图书资料、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86)职改字第160号]、《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群众文化行业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群众文艺、群众文化理论研究与传播等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评价。

第三条 群众文化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其中馆员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研究馆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馆员资格: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聘任助理馆员职务满4年。

2.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聘任助理馆员职务满2年。



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主持策划、组织市厅级以上单项性文化艺术活动或县处级综合性文化艺术活动1次;或主持策划、组织县处级单项性文化艺术活动或镇(乡)科级综合性文化艺术活动2次。

2.为主组织文艺作品(节目)、选手,参加市厅级以上文化艺术活动获组织奖1次;或为主组织文艺作品(节目)、选手,参加县处级文化艺术活动获组织奖2次。

3.主持策划、组织县处级以上群众文化理论研究与传播活动2次。

4.主持策划、组织县处级以上群众文化培训活动或授课 2次;或主持、组织镇(乡)科级群众文化培训活动或授课4次。

5.主持的群众文化工作创新项目获县处级以上奖项。

6.主持调查、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撰写申报文本,项目列入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申报馆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第1项为必备条件):

1.本专业论文在省级内部报刊发表1篇。

2.文艺作品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发表1件。

3.文艺作品(节目)获市厅级以上一等奖1次,或县处级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4次。

4.论文、论著获市厅级以上一等奖1次,或县处级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4次。

5.主要参与完成市厅级研究课题1项,或县处级研究课题2项。

6.直接辅导的文艺、理论成果获市厅级以上一等奖1次,或县处级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4次。

7.主编的群众文化报刊、负责编辑的群文网站,在全省群文报刊、网站评选中获一等奖1次。


破格申报馆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本人创作、辅导或研究的成果获得市(设区市,下同)厅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项。

2.主持过县处级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加市厅级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

3.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以上内部报刊发表2篇。

4.直接辅导的专业人才被市级以上专业艺术团体或省级艺术院校录取2名以上。

5.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被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评为单项先进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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