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技能和水平,加强美术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央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美术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美术及相关专业的管理、研究、实践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美术馆、纪念馆、书画院等美术机构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美术专业工作的不同类别,具体分为美术实践与理论类专业(包括美术创作、美术理论研究、美术评论)和美术馆管理类专业(包括美术管理规划、美术展览策划与实施、美术展览陈列设计与实施、美术藏品研究与利用、美术藏品保管与保护修复、公共教育、美术培训、美术编辑等专业工作)。

第三条 美术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和等级分别为:

美术实践与理论类专业:三级美术师为中级任职资格,二级美术师为副高级任职资格,一级美术师为正高级任职资格。美术馆管理类专业:馆员为中级任职资格,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任职资格,研究馆员为正高级任职资格。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经相关评委会评审通过并获得美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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