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的

能力和水平,完善质量技术基础专业人才选拔机制,促进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质量技术基础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二)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质量技术基础领域从事质量、计量、标准化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及从事特种设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其中事业单位人员应按照评聘结合原则执行,

1.质量相关专业工作:指产品质量检测技术应用、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认证认可、质量提升、质量控制等工作。

2.计量相关专业工作:指计量与测试科学技术应用、管理与技术服务等工作。

3.标准化相关专业工作:指标准化技术服务、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标准化管理与标准信息服务、统一信用代码、物品编码和信息自动识别技术应用等工作。

4.特种设备相关专业工作:指特种设备领域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等工作。

(三)对申报质量、计量、标准化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建立质量技术基础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体系,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四)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相应专业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在更好履行质量技术职能、提升质量水平、服务地方经济等方面,能提出专业技术相关发展规划,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指导培养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相应理、工学科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2.获得相应理、工学科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应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 5年以上。

3.具有其他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需转评质量技术基础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且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的任职年限与取得质量技术基础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的任职年限累计5年以上。

4.具有其他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因岗位变更,实际从事质量技术基础专业相关工作且1年以上,可申请转评。

5.按照《浙江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取得成果、业绩达到规定分值。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编制行业发展规划、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比对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政策研究报告1篇以上,并被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

(2)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排名前五,市厅级排名前三),或主持完成县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3)为主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等创新载体建设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重点实验室、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创新平台、质检中心等建设1项以上。

(4)为主编著出版著作1部以上。

(5)在专业学术刊物或全国专业性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2篇(至少1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录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6)为主完成国家、行业、省级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 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县级以上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项以上。

(7)在质量技术管理、检验检测等科学应用和生产实践中,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产品(以政府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认定材料为准)1项以上(或为主参与2项以上)。

(8)获得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二)。

(9)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获奖人员。

(10)省级以上标准贡献奖获奖人员。

(11)中国专利奖,或浙江省知识产权奖专利奖获奖人员。

(12)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主要贡献者)。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或相关专业有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1部(独著/合著第一作者/主编)以上。

(2)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3)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录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4)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一)。


取得以下标志性业绩成果之一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前八名)获奖人员,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排名第一)获奖人员,或浙江省知识产权奖专利奖一等奖(排名第一),或浙江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排名第一)。

(2)行业国际标准/国际建议主导制订者(排名前三),或国家、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的主要起草人(排名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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