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艺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艺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4号)、《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艺术专业职业实际,特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适用于我省从事艺术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根据艺术专业工作的不同类别,分为十种专业名称(详见附件),其中,根据《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39号)精神,为进一步健全职称层级,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增设舞台技术专业正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舞台技师。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艺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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