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从事经济咨询研究、经济管理决策和经济管理实务等专业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经济师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高级经济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设区市(厅)级经济理论研究、重大经济改革方案的编制;

2.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本行业相关的重要政策文件起草、重要科研成果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3.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制定的经济政策、法规或重大经济发展规划和项目,对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

4.能够组织、指导中级经济专业人员的学习和工作,并使其业务能力获得提高,在业界有一定影响。


现聘任在经济师岗位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担任经济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担任经济师职务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普通班毕业,取得经济师资格后,担任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先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取得规定学历者,取得规定学历前后的经济师资格年限可合并计算。经济师资格含可以聘任经济师职务的相关执业(职业)资格。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工作岗位变动,现实际从事经济工作的,须转评高级经济师资格;或因实际工作岗位需要,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兼评高级经济师资格。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过经济领域内1项以上省(部)级或2 项以上设区市(厅)级重点研究项目,写出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报告并通过相应部门的验收;

2.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设区市(厅)级一等奖1项,或设区市(厅)级二等奖2项奖励;

3.获得设区市(厅)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或相同级别的荣誉称号;

4.提出的经营管理或经济技术建议被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纳,对科技进步、专业技术发展或提高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具有重大促进作用;

5.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总价值5000万元以上经济项目的咨询和可行性研究,经实践证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资历条件的人员,但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3项以上者,可以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破格申报一般只允许单破,即破学历或破资历,对资历条件的破格,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1.设区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被列为设区市以上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对象,或被授予设区市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荣获政府授予的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所主持的单位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先进集体称号;

2.主持管理企业(或大型项目)主要经济业务工作,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近3年年均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年均缴税在100万元以上的盈利企业(项目);

3.省、部级三等及以上或设区市(厅)级一等科技进步奖,经济或其他社会科学研究成果项目政府奖励的主要贡献者;

4.作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过1本经济研究、经济技术或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著或译著,或编写过大、中专教材,并为主编、副主编及主要撰稿者;

5.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国家专业性学术会议上交流(收入出版的论文集)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经济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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